《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什么条件?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今后,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需符合限额标准

那么,公租房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该如何核对和认定?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举行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会上,听证参加人畅所欲言,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均予以回应和解释。

焦点1:关于适用范围,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听证会上,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对《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未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听证参加人,建议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开展收入财产核对;属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或者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听证参加人,建议只对新申请家庭开展收入财产核对的问题。

针对上述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回应称,《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将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记者了解到,根据《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条件。

那么,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住房建设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册。

《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在册轮候人申请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焦点2:关于核对内容,养老育幼支出是否扣除?市外房屋是否计入财产范围?

在收入方面: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在收入中扣除养老育幼、医疗费用等支出,对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收入不计入收入范围等。

在财产方面: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市外房屋不计入财产范围,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市外房屋计入财产范围;

建议考虑在财产中扣除负债,比如车贷;

建议审核在本市是否有购买小产权房或者其他未登记的物业等。

针对上述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回应称:将根据《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财产的核对结果可体现出家庭支出情况;

房屋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计入财产范围;

家庭负债基于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还款信用,是申请家庭在将来规定期限内需要支付的款项,与申请家庭的其他今后支出一样,不影响对申请家庭现在收入财产的核对;

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焦点3:关于核对程序,收入财产核对期限是否应予以明确?

关于《实施细则》的核对和认定程序,个别听证参加人建议说明填报信息、授权的开始时间、收入财产核对期限和核对所需时间。此外,个别听证参加人建议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家庭人均收入财产、各区租金差别等因素,放宽学历条件,加强后续管理等。

针对上述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回应称,填报信息和授权的开始时间将在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中明确,收入财产核对期限将在《实施细则》中补充完善,核对时间按照《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实施细则》的其他意见,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牵头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后续管理等内容将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下一步将在听证会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修改完善,并按法定程序出台实施

位于南山区塘朗山畔的朗麓家园一隅

新《办法》将于8月开始实施,需要申请公租房的朋友们,要抓紧时间啦!

申请攻略如下:申请人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向户籍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对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出具核对报告→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公示合格后进入轮候册。

在册轮候人按照配租通告要求提交认租申请。

据官网相关政策解读,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346067576@qq.com 或拨打客服电话:13043476030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