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20日从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获悉,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全国率先探索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立法,从多灾种、全链条、跨部门、差异化治理等方面进行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制度设计,构建协同高效的灾害应对机制。

据悉,《条例》围绕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统筹协调、适应机构改革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变化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着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解决超大型城市治理和安全应急风险,对于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系统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对于推进平安深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设六章,包括总则、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七条。

在健全防治统筹协调机制方面,《条例》突破原有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分灾种各部门分别负责架构,建立自然灾害综合防治机制。一方面,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管理机制,明确建立市、区、街道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另一方面,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同时,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确立军地联动和区域合作机制。

在细化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方面,《条例》强化灾害风险管理,实现从“重救灾”向“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转变,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建立统一的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制度,规定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及其结果运用机制,健全自然灾害风险治理机制,并提出各项治理措施。

在建立应急准备工作制度方面,《条例》从预案保障、人力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方面,全方位构建应急准备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修订工作机制,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鼓励和引导居民家庭储备应急物资。同时,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完善通信保障机制,健全应急通信网络。

在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方面,《条例》加强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紧盯各类重点隐患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严防各类灾害和次生灾害发生等工作要求。一方面,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将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监测预警指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加强信息会商研判,建立由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相关单位和专家参与的会商分析和评估机制,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此外,完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各类传播媒介的营运方、管理人应当优先传播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条例》还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以采取的响应措施,包括宣布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五停”措施,划定自然灾害危险区并采取禁入管制,以及组织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等相关规定。同时,明确单位和个人负有按照人民政府发布的响应措施采取自然灾害避险措施的义务。规定台风和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在强化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面,《条例》规定应急救助、物资征用、受灾人员安置等灾后恢复措施。包括根据情况紧急撤离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依法征用应急物资,开展过渡性安置等。同时,规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受自然灾害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恢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无障碍设施等的恢复重建。此外,完善灾后恢复重建和救助工作的金融支持和社会参与机制,明确灾情统计报送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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