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政策进行解读

10月9日,济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政策进行解读。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表示,《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共23条,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有:

一、调整主体。《规定》中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与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定位。在审管互动基础上,延伸到执法环节,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执法高效衔接机制,实现闭环管理,强调紧密衔接,压实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协同联动责任。

二、优化审管协同联动机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就规范审管联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此,《规定》在制度设计上明确市、区县政府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会商机制;完善“推送即认领”工作制度,行业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互认共享,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建立工作函告机制,审管双方可以采取函告方式沟通情况、事项核查等,涉及部门函告或者处理期限全部为三个工作日。

三、审管职责边界。《规定》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事项调整程序;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规定不明确的,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制定实施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责的,及时告知公布实施的相关事项,通知相关方参加业务培训;联办事项涉及多个监督管理部门的,由承担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依托数字化监督管理平台,对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情况进行监督等。

四、相对人权利保护以及法律责任。《规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条款,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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