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23年8月24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18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近年来,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快速推进,目前一期已建设并运营3条线路,运营时限超过4年,运营里程达到84.1公里,二期规划建设6条线路以及新建至济阳有轨电车等项目正在加快推进,在建线路总里程约200公里,城市轨道交通已进入运营与建设管理并重的阶段。2019年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轨道交通事业发展需要,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制定出台《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对规范完善我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应急管理等工作,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立法过程中,济南市坚持了以下三条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以服务人民为宗旨。突出乘客至上、提高运营服务质量,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从便利出行和温暖服务入手,完善运营服务相关规定,将运营管理的侧重点由“管理”转到“服务”上,规范完善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切实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着力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出行服务。

坚持保泉优先,突出泉城地方特色。根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保泉工作实际,将“优先保泉”作为一条重要原则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施工中的保泉要求,将保泉护泉的具体措施落实到法规中,并贯彻实施。

坚持权责统一,平衡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职责,强化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运营服务的监管。平衡设置经营单位、周边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第三方以及乘客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各方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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