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前已到期的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延长,其中,享受运行补贴政策不足3年的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每户可领到最高1200元的清洁采暖补贴。

《通知》明确,已享受运行补贴政策3年及以上的分户式气电代煤用户(以房屋地址列入年度运行补贴台账时间计算),自2023—2024年采暖季开始,连续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900元,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600元,再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补贴300元。享受运行补贴政策不足3年的用户,每户每采暖季最高补贴1200元,满3年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方面,对采用集中式燃气供热的项目,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价格,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气量后,根据用气最终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与1.71元/立方米之间的差额按规定发放补贴;对采用集中式电供热的项目,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电量后,根据运营单位与供电公司结算价格和优惠电价(平电0.5元/千瓦时、谷电0.25元/千瓦时)之间的差额按规定发放补贴。

根据《通知》,济南将优先推广集中供热,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实施分户式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已加入集中供热、房屋已拆迁的用户,不得纳入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范围。此外,自2024年起,对新增的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市级财政不再安排运行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自行研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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