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做好垃圾分类,有奖拿。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解读新修订并已实施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市通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激励,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培育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圳9个行政区、1个新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住宅小区、城中村)、产业园区、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景区、集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餐饮场所、交通场站、酒店、大型商超、商务写字楼等重点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个人包括社区工作者、教师、志愿者、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情况,确定各区的激励对象比例,其中各区住宅区的激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住宅区数量的15%。
全市每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对象进行认定,给予激励对象通报表扬,并对其中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进行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按照5万元/1000户的标准进行资金激励。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200户,激励资金减少1万元,最低补助为1万元;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200户,激励资金增加1万元,最高补助为10万元。减少或增加不超过200户的,不予减少或增加激励资金;住宅区户数按照实际入住户数计算。除住宅区以外,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办法》完善监督程序,规定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或者激励资金使用不当的,取消相关认定,且次年度不得参加认定;已发放激励资金的,予以追回。明确激励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维护、宣传培训及劳务补贴等方面,且需在激励资金发放的当年使用完。激励资金使用方应通过住宅区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向住宅区居民公示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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