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深圳市总部企业指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贡献大、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总机构,需要同时符合的基本条件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独立法人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
《意见》提出对总体部企业实施落户奖励。对政策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设立后5个年度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认定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次年达到总部企业复核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其落户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意见》提出对总体部企业实施租房补助。对在本市无自有生产经营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自用生产经营用房(不包括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50%每年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个年度。
《意见》提出对总体部企业实施购房补助。对在本市无自有研发办公用地和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按市场价格首次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给予补助。购置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内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2500万元补助;位于本市其他区域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享受补助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且该房产10年以内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意见》提出对总体部企业实施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主要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具体政策措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用地支持与购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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