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据《办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其中,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为新增认定类型,旨在促进跨国公司在我市经营多元化。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杨浩翰 摄

《办法》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调整。对于申报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分别将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由原来的2亿美元、1亿美元调整为1亿美元、5000万美元,进一步降低认定门槛;对于申报地区总部的公司,取消了必须有被授权管理企业设立在深圳的限制。

此外,《办法》修订后还有不少便利化措施。例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高管以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深圳市人才奖励;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购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重点保障;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符合规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办理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并为其员工提供按企业实际商务需求申办签注服务,企业人员可享受绿色办证通道等便利服务;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长期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为其家属签发相同期限的签证证件,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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