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也标志着济南破解“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有了专属“法律药方”。
细读《条例》可以看出,这部法规的出发点是满足民生需要、保障民众利益,结合济南实际,突出建管并重的理念,从全面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小切口入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破解“停车难”
从规划源头增加停车泊位供给
围绕破解“停车难”,《条例》从规划源头上作出规定,从增加停车泊位供给方面,对公共停车场、客流集中场所的落客区、地下空间以及新建学校、老旧小区等分别提出规划要求;明确了停车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确保各相关规划的统一;对新建学校、幼儿园的停车泊位设置要求,应当纳入规划条件,为校内教职工停车和接送学生停车提供便利;对老旧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商业聚集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条例》规定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和城乡接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规划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地下停车场。对停车场建设遵循的程序以及简化机械式停车场办理手续作出规定,缩短停车场建设周期等。
《条例》明确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制定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作出调整;提供共享服务的停车泊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推行停车资源共享,机关事业等单位应当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其他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周边停车场与住宅小区居民共享停车资源,提高车位利用率;提供智慧停车服务,建设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实时泊位、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
破解“停车乱”
明确停放基本要求和禁停区域
围绕破解“停车乱”的问题,《条例》在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中,明确了停车泊位设置的最基本要求,增加了利用桥下空间设置停车泊位、在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红线之间设置停车泊位、临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程序和要求,细化了停放车辆应当遵守的规定。针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条例》明确了非机动车停放的基本要求和禁停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条例》明确规定因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临时道路停车区域,并明确停放时段;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的,不得逆向停放车辆。
围绕“停车惠民”
30分钟短时停车将免费
围绕“停车惠民”,《条例》明确了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的配建停车场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明确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放时,免交停车费的情形。
“法规经过3个多月充分的意见征求和审议修改,从名称到内容都有了较大变化,从对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转变为如何满足市民对停车的合理需求,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是对市民关切的回应,通过对济南市停车立法,推动实现规划引领、破解重点难题、实施系统治理,有了这部法规,还需要广大市民共同参与,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既要文明行车,也要文明停车,只有严格遵守《条例》,才能构建更加和谐的停车环境,让城市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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