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南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从济南市城乡水务局获悉,《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南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济南是闻名天下的“泉城”,也是典型的资源性缺水城市,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量22.53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 283立方米,不足全国人均占有量的七分之一,长期以来面临着保泉供水的双重压力。当地水资源禀赋不足、客水资源量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逐渐成为制约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把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充分挖掘再生水利用潜力,提高再生水在工业生产、生态补水和市政杂用领域的使用比例,将大大缓解济南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同时,再生水作为稳定的第二水源,通过扩大再生水利用途径、提高再生水利用量,可以进一步优化供水结构,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的替换优质地下水资源,实现供水、保泉共赢。

《意见》提到,到2025年,济南市再生水利用率将达到50%以上;到203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

《意见》指出,加强水源管理,确保水质合格。新建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站),未达到省规定出水水质标准的,要采取技术升级、更新设备、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出水水质标准,到2025年,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

根据《意见》,济南将加大建设力度,推进项目实施。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建设计划,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站)提标改造、再生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园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市政道路建设维修、城市供水管网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再生水管网。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区(园区)应当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已建成的园区应当逐步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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