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近年来,随着深圳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不断提速,城市更新项目数量不断增多。近日,《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进一步规范光明区城市更新行为,持续强化政府统筹,完善审批和监督机制,推动城市更新项目高效实施,促进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3年。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总共5章80条,包括总则、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法律责任、附则。“总则”提出,光明区拆除重建类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适用于本实施办法。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决策,强化空间规划、片区统筹,着力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有机延续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古树名木,防止大拆大建,实施绿色化改造,促进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这次印发的《实施办法》重要举措包括:强化城市更新全链条监管、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行政调解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加强物业权利人核实监管、规范提前贡献及无偿捐建流程、明确公共连廊和公共通道审批程序等。其中提到,市场主体应当与经过核实后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对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在计划阶段开展,进一步防止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指标房倒卖情形;支持实施主体无偿捐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施主体可结合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签订无偿捐建协议;公共架空连廊和公共通道建成后,由实施主体无偿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接收和管理。实施主体在此类项目销售时,应对项目内公共架空连廊和公共通道建设情况作出购房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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