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和建设局修订“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具体如下

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记者门庭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据了解,2023年2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出新的部署,将“十四五”期间建设筹集40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提高到60万套(间)。由于深圳市土地资源紧约束,难以通过新出让、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新增居住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成为新增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渠道。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在适度放宽改建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结合潜在项目调查、摸排情况,适度放宽了非居住房屋改建条件。一是允许产权清晰、已通过规划验收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实施改建。为推进非居住改建项目落地,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产权证条件的限制,除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非居住房屋外,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允许已建成且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非居住房屋项目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取消已纳入更新、整备、征收计划非居住房屋的改建限制。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未纳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的条件限制,是否实施改建,由市场主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三是适当调整相关业主同意的条件。征求意见稿不再要求宗地内规定数量业主同意,调整为取得改建楼栋内规定数量业主同意后即可,但改建单位在改建过程中仍需保障宗地内其他业主的相邻权益。

在优化改建消防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遵循本市最新的消防立法规范,明确规定,新旧消防技术标准的适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据此,“非居改保”项目适用最新消防技术标准有困难的,可以适用不低于原建造、改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

在引导合理规范使用室内空间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在保障安全、满足日常生活起居活动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优化室内空间设计,采用先进建造技术和材料高效利用、合理增加室内使用空间,禁止违规加层或者加建。

在适当简化改建项目申请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借鉴上海、厦门等城市做法,对企业申请项目认定要求进行了优化。一是简化项目设计要求,企业在申请认定时不需提供改建平面图、剖面图以及消防、供排水、电路、燃气分析图等必要详图,只需提供包括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改建思路、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量、户型设计、对宗地内相关业主权益影响分析、投入成本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的改建方案;其中,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对改建平面布局设计、外立面设计、室内空间利用设计(尤其是作为租赁住房后对建筑、楼板承载力的影响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是将房屋安全鉴定后置并加强监管。一方面,申请项目认定前不需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在取得改建通知书后、委托改建设计前,根据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具体而言,改建项目不涉及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且原建筑设计文件齐全的,可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但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拟改建房屋的荷载、抗震等原结构设计是否满足改建后房屋安全使用要求进行复核;改建项目涉及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不涉及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但原建筑设计文件不齐全或者经复核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必须委托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另一方面,强化改建施工监管,对须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依据进行设计;企业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必须将鉴定报告上传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改建项目纳入设计文件的抽查对象;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改建项目按图施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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