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户果农万余棵苹果树苗成活率不足10%,当地:属实,部分果园已种玉米降低损失

在陕西省洛川县永乡镇太平村,一场关乎果农生计的危机悄然降临。

今年春季,为了响应当地矮化密植苹果园改造提升项目的号召,太平村18户果农决定挖除传统的乔化果园,转而种植新的苹果树苗,以期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现代化果园的建设提升产量和收入。

然而,他们的希望却随着上万棵苹果树苗的相继枯萎而破灭。

这18户果农通过一位本地中介从山东蓬莱的民盛果品专业合作社购买了约1万棵苹果树苗,主要为众城三号品种,期待能在新的果园里播种希望。

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树苗的品种纯度需达到95%以上,且成活率要保证在90%以上。满心欢喜的果农们支付了大部分款项,按照合作社提供的指导开始栽植,梦想着未来的丰收景象。

然而,到了4月,问题逐渐浮现。本应生机勃勃的果园里,却只见一片枯萎与死亡。果农李刚发现自己种植的800棵树苗中,仅有寥寥数棵发芽,而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其他17户果农也同样遭遇了树苗大面积死亡的噩梦,成活率远低于合同承诺,有的甚至不足10%。这一反常现象迅速引起了果农们的警觉,他们怀疑这批树苗的质量存在问题。

面对果农们的质疑和求助,洛川县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但死因迟迟未能明确。期间,有传言指出树苗在苗圃管理过程中可能因不当使用除草剂而受损,间接影响了树苗的存活能力。果农陈平作为曾经亲自到访民盛合作社并对其树苗质量给予肯定的代表之一,此刻也深感困惑和失望。

面对果农们的强烈要求,民盛合作社的反应不尽人意。初期,合作社虽口头答应退款,但随后又提出延期至明年补苗的解决方案,这显然不能满足果农们的诉求。

信任一旦破裂,难以重建,果农们拒绝继续与之合作,并坚持要求退款及赔偿,以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和因果园闲置一年带来的收成损失。

在此困境下,太平村村委会和当地部门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如引导部分受害果农在空置的果园中种植玉米,以期在果树再次栽植前能有所收获,减轻损失。但这毕竟只是权宜之计,长远来看,果农们更迫切需要的是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和合理的赔偿方案,以便重新规划他们的果园和未来。

截至目前,民盛合作社负责人并未给出进一步的公开回应,事件仍处于调查与协商阶段,果农们的焦虑与期盼仍在持续。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不是简单的买卖纠纷,这是对农民辛勤汗水的蔑视!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成活率90%,结果却是大规模死亡,这种行为简直是明目张胆的欺诈!

也有网友表示,洛川的苹果,是多少人心中的金招牌,这事儿一出,砸的不仅是果农的饭碗,更是砸了我们对农产品质量的信任。合作社若真如传言用了除草剂还卖苗,良心何在?监管何在?必须彻查,给公众一个交代!

那么,民盛合作社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根据报道,果农与民盛合作社之间的苗木购销合同明确约定树苗成活率保证在90%以上,但实际上成活率远远低于此标准。

这表明合作社很可能违反了合同的基本条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果农有权要求合作社退款并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购买树苗的成本、预期收益的损失以及因果园闲置造成的间接损失。

另外,如果树苗死亡确由合作社苗圃管理不当(如使用除草剂)造成,合作社是否还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呢?

如果调查证实树苗死亡的确与合作社在苗圃管理中使用除草剂或其他不当操作有关,这不仅构成合同违约,还可能涉及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作社除了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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