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假打卡被辞向公司索赔13.5万

原创 朱慧琴 上海普陀法院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4日,黄某入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同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黄某担任资深架构师兼部门经理助理,每月基本工资27000元,每日上班时间为上午9:00,下班时间为下午18:00,中午有1小时午餐和休息时间。

2020年10月12日,公司向黄某出具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其中载明:

1.甲方对近期乙方存在的出勤行为异常进行抽查……考勤数据汇总及门禁监控视频证实:乙方手机打卡出勤时间与实际到岗工作时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乙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且已构成欺瞒与不诚信。

2.依据甲、乙双方于2018年5月14日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甲方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嗣后,黄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裁决,对黄某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黄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5000元。

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利用技术手段恶意虚假定位打卡,严重违反诚信,构成欺诈。同时,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其超过门禁打卡时间1小时以上考勤的有15次,属于严重违纪,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因原告违纪且存在欺骗与不诚信的行为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原告的门禁打卡记录、手机定位打卡记录、监控视频、公证书等加以证明。

原告手机打卡时间与其实际到岗时间均相差40分钟以上

原告虽对上述门禁打卡记录、手机定位打卡记录及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存在篡改可能,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此外,针对监控视频中显示原告拎着包走向工位的行为,原告在仲裁庭审中称当时是去上厕所,而在法院开庭时却又称可能是出差、可能进公司拿电脑、可能是开会回来,具体内容记不清,明显陈述不一,且无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原告确系存在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虚假打卡的行为,构成欺诈与不诚信,被告据此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对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考勤是用人单位记载劳动者出勤、加班、请假、旷工等情况的主要方式,也是企业维持运行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按时上下班、真实考勤,诚实履行各项劳动义务。任何以欺诈手段扰乱企业正常工作秩序,甚至骗取利益的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职场诚信文化的建设离不开用人单位与每一名劳动者的共同参与,只有时刻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将诚信融入企业文化,作为员工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才能构建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这既是促进双赢的明智之举,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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