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股市搅动不少股民的神经,更有人摩拳擦掌,准备携款入市“冲浪”。
新黄河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在近期发布的判决书中,有人拿800万元托人炒股,对方信誓旦旦还签了保底协议,声称遇到赔钱的情况,立即补足800万元!在损失了267万元后法庭对峙时,才发现所谓的高级“操盘手”根本没有证券从业资格。
针对该案,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在出具判决书中直接写明: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在诉状中,该案的原告——女子邓某经朋友认识了“80后”男子尚某,其称自己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庞大的业务市场,可帮助她通过证券投资获得稳定收益。邓某深信不疑,于2023年9月与尚某签订《托管协议》,约定邓某向证券账户出资800万元,委托尚某进行股票交易;为保证原告资金安全,尚某提供60万元担保金放账外;尚某保证原告本金不受损失,如果账户亏损达到约定幅度,应补齐初始资金至800万元;盈利时,五五分成。
上述合同签订后,邓某依约向证券账户转入800万元,尚某向邓某转账60万元作为担保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托管协议》约定幅度的情形,但在邓某催促之下尚某并未足额补齐资金,并称实际由“90后”男子孙某操盘。之后,案涉证券账户持续亏损,至2024年2月春节前夕,亏损金额已近400万元,虽经邓某催促,但尚某、孙某并未补齐资金。
2024年2月,孙某向邓某出具400万元的“欠条”,表示将对所欠亏损债务进行偿还。后尚某继续安排孙某进行操盘,截至2024年2月邓某终止托管时,共计亏损267万余元。
邓某认为,尚某在签订《托管协议》之后,与孙某共同操盘,未能保证原告本金不受损失,未依约补足证券账户资金,且违反原告要求,进行高风险的股票账户操作,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孙某作为操盘手,在账户亏损后多次对债务进行确认,应与尚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过几轮审理后,展示了多组证据,法官在判决书中载明:
邓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于2014年开立股票账户,2023年开始炒股,对于股票市场风险应有足够的认识,对“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常识应有基本的认知,同时对股市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也应有明确认知。
同时庭审中查明:邓某在委托二被告股票理财期间,邓某知晓案涉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及持仓情况;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尚某陈述“邓某把她的股票账户和密码交给我们,合同上约定由我们操作,是不允许邓某操作的。”第二次开庭中被告孙某陈述“我和尚某是朋友关系,基本上我们两个都操作过,大部分是我在操作,邓某可以随时登录关注到账户”,推定邓某、尚某和孙某对案涉证券账户操作过程均是知情的,邓某作为委托人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的风险,仍轻信受托人的保底承诺,轻信受托人的股票操作技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尚某、孙某两名被告人作为受托方,均没有证券从业资格,明知股票理财具有高风险性,仍擅自随意接受原告委托从事股票理财,并且向委托人作出了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对原告委托的股票理财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庭审情况,原、被告双方对案涉证券账户的损失应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分担,法院依法酌定原告承担损失的40%,二被告承担损失的60%。
最终,法院判决尚某、孙某连带赔偿邓某损失120万余元,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所谓的“保底承诺”会带来哪些风险?投资人在瞬息万变的股市行情里,又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此,新黄河记者采访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希娟。其表示,股市起起伏伏,对于不了解的人更像有巨大吸引力的“漩涡”,许多投资人看中了相关利益收入,却忽视了可能暗藏的风险。对于不熟悉股市行情的人员,容易被所谓的“保底承诺”蒙蔽,继而大量投资。但在此类案例日常处置中,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这种“保底承诺”往往不被认可,投资人很可能会面临大额资金的损失。
王希娟介绍,不可忽视的是,涉及股市纠纷案例中,有些所谓行家打着“保底”、有内部信息等旗号,吸引投资者“入局”,造成巨额亏空。这种行为也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投资者还需擦亮眼睛,不轻信、不盲从、不入套,维护好自有资金的安全。重点是在投资的时候,注意审核资质,注意区分,谨防被骗。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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