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10月31日

日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积金规〔2023〕3号)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10月31日。

根据最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深圳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深圳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在深圳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承租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缴存职工仅在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内,即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提取该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才可以按照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100%或实际月租金提取。

职工按照《通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请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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