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市民积极建言献策,10条建议被采纳

10月23日

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

《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前发布后

市民积极建言献策

其中

“加强租金监管,防止乱涨租、

规范水费、电费、不得捆绑销售增值服务”等

10条建议被采纳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类保租房的租赁、管理活动,该局于今年7月发布了社会类保租房管理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经梳理,意见主要集中在社会类保租房的租金、承租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方面,主要意见共12条,其中,采纳和部分采纳10条,解释说明2条。

此次征求意见获采纳的建议共8条:

建议加强租金监管,防止乱涨租;

建议明确市场参考租金评估机制或者评估具体流程,例如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评估周期等,确保评估结果合理;

关于对备案租金有疑义的处理规定,建议,“必要时”,区住房主管部门就可以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存量房源项目要求在取得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备案,时间太短,企业委托评估需要时间,建议延长备案时限;

建议通过信息化手段(市租赁平台)提供高效的资格核查;

建议规范水费、电费、管理费、物业费收取,整治乱收费,不得捆绑销售增值服务;

建议对房屋质量进行把控,加强租赁安全保障;

建议公开社会保租房项目的申请途径。

此次征求意见获部分采纳建议共2条。

其一:“允许非深户或者非全日制大学生申请、允许单身人士申请、允许个人申请、允许家庭申请较大面积的房源、保障一定比例房源给低收入人群或者个人申请、允许单个项目中部分房源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人群等。”

对此,该局回应将部分采纳,社会类保租房的承租条件执行《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承租条件未对承租人是否深户、是否全日制大学生作出限制,也未要求必须以家庭或者个人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非深户、非全日制大学生、单身人士、低收入群体等均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租住相应面积的房源。

其二:“因取得自有住房给予最长16个月的腾退期限,时间过长,建议缩短为8-12个月,同时,腾退期间的租金参照政府类保租房前4个月按合同约定收取、后12个月按市场参考租金收取的做法收取。”

对此,该局回应,关于取得自有住房的腾退期,《细则》拟相应修改为:“自购买的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细则》拟规定,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租赁运营,腾退期间在原合同期限内的,应当遵从原合同规定,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原合同期限外的,则按市场参考租金收取。

对本次征求意见中,市民提出:

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的租金标准过高,建议下调租金标准,如不高于80%、70%、60%、50%等;

社会主体可以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分批或者整体进行租金备案,不要求以栋或者项目为单位。

以上2条建议,该局给予解释说明。

该局回应说,深圳面向市民提供不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30%确定,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前述市场参考租金的60%确定,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拟按前述市场参考租金的90%确定上限。市民可结合自身条件申请租住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细则》拟规定,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租赁活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供不同租金水平的房源,例如市场参考租金的60%、70%、80%等。

另外,分批备案可能导致同个项目或者同一栋楼内各批次备案的租金出现差异,不利于维护承租人的权益,以楼栋或者项目为单位进行备案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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