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据媒体报道,福建厦门的一位网友收到朋友赠送的一套茶具。
由于该网友用不上这套茶具,决定将其挂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
然而,茶具品牌方通过私信警告该网友,表示未经官方授权不得二次售卖这些茶具,并要求要么以原价1050元出售,要么将商品下架。
否则,品牌方将采取法律行动。
品牌方解释说,他们的产品只授权给经销商销售,购买者仅拥有使用权而无权二次销售,除非得到公司的特别授权。
此外,品牌方声称在类似的法律纠纷中已取得多次胜诉。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是对消费者权利的践踏!我买的东西难道不是我的财产吗?凭什么你说了算?这种霸王条款真是闻所未闻,太离谱了!”
也有网友认为,“这品牌方是不是脑子瓦特了?买了东西不能卖,那我还怎么处理不用的东西?这是对市场自由交易的基本原则的挑战,他们以为他们是垄断市场的皇帝吗?”
那么,根据知识产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否有权对其合法购买的商品进行二次销售呢?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一旦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商品,就享有对该商品的所有权,包括使用、处置等权利。
对于非消耗品而言,消费者有权选择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二次销售。
因此,如果消费者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商品,并且该商品本身没有特殊的限制条件(例如租赁或订阅服务),那么消费者是有权将商品再次出售的。
品牌方主张消费者仅有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的说法,在通常情况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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