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印发了《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落实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交部分的补贴,并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范围扩大到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
此前,《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试行,深圳对《试行办法》予以修订,形成了《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并印发。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部门职责和参保对象。一是将《试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医保部门”,并增加了市民政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责任单位。二是将《试行办法》参保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年满18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修改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人员”。三是将《试行办法》中低保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参保条款完善为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所有困难人员中的残疾人按已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办法》删除了《试行办法》其他法规中已有的规定。一是删除《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已有的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条款。二是删除《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中已有的自谋职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条款。三是删除《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已有的残疾人退休后参保年限不足延续缴交的条款。
《办法》全文可在“深圳政府在线”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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