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监局官网披露,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部分投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存在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力度不足,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审慎运用及独立核查不够,底稿不完善等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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